一、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文件的指导原则。对于满足该文件第十三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危害因素识别。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列出的危害因素时,应特别注意那些以化合物大类统称的因素。例如,氰及其腈类化合物列入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我们应了解氰及腈类化合物分为无机氰化物和有机氰化物两大类。无机氰化物包括氢氰酸、氰化钠等物质,而有机氰化物则包括腈类化合物,如乙腈、丙腈、丙烯腈等。因此,乙腈、丙腈、丙烯腈等均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识别范畴。
2、对于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但国家未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问题,如聚氯乙烯热解物、聚氯乙烯粉尘均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虽聚氯乙烯热解物无接触限值,但其应纳入危害因素识别范畴。同时应注意,对于塑料热解物并不可以此类推,如聚乙烯粉尘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但聚乙烯热解物并未列入,其不应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被识别。
3、针对那些既未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也没有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的危害因素,如果存在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我们仍应将其视为“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例如,润滑油被列入GBZ 57—2019《职业性哮喘的诊断》中可能导致职业性变应性哮喘的常见变应原范围,因此应被视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同样,橡胶、橡胶制品及其加工过程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也被列入GBZ 20—2019《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中可能导致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范围,因此也应被纳入识别范围。
4、对于那些既未被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也没有接触限值和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危害因素,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其可能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情况下,我们不应将其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它们的存在。相反,我们可以将它们视为“职业性有害因素”进行管理,例如橡胶烟气和聚乙烯热解物等。
二、不论所识别的危害因素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还是职业性有害因素,也不论其是否超标或是否已进行检测,我们都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以下是一些示例性的建议:
1、按技术规范未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建议示例:由于某某原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本次检测未对某某场所某某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请你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继续做好某某工作场所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
2、检测为“不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建议示例:经过此次检测,某某职业病危害因素经过检测合格率为100%,表明采样时该场所某某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请你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继续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性能检测。同时,应按规定规范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职业性有害因素管理建议示例:某某场所存在的某某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橡胶烟气、聚乙烯热解物),目前虽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但若长时间接触可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一定损害,严重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诊断为职业病,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某某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橡胶烟气、聚乙烯热解物)健康防护和管理工作,降低工作场所某某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橡胶烟气、聚乙烯热解物)浓度,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同时,建议你单位按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持续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为相关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4、检测为“超标”的整改建议示例:你单位某某工作场所某某危害因素经过某某日的采样检测,某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标准要求,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再次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得到有效保障。